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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发展规划的教训与反思(“三级三类”规划管理体系)

作者:区域与旅…    文章来源:区域与旅游规划空间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

  目前,中国规划部门编制的三级三类的规划都集中在第三和第四个层面,不包括第二个层面的国土规划。由于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制定部门的不同,又因为具有资源的空间配置和布局安排的基础性规划——国土规划“缺位”以及行政区划和经济布局间的不吻合,当前侧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常常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发生“冲突”,这种现象的产生,表面上是规划的衔接协调不够,但背后反映的却是政府部门间利益的“交锋”,是政府体制改革滞后造成的。

 

  目前中国还未出台《规划法》,规划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不高,法制化程度有限,因此一旦规划间产生冲突,哪个规划说了算,就难免变成部门(或地区)间的博弈。浪费的是不仅是人财物,更浪费了发展改革的有利机遇。

 

  值得欣喜的是,“十一五”以来,中国积极推动京津冀以及长三角两个区域规划编制的试点,这一类空间规划的推进及示范效应,或将有望改变按行政区划来配置资源的状况,弥补通盘考虑空间布局的缺失,以统一协调各级各类规划,为在最大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理顺区域间经济和社会管理间的冲突,提供制度保证。

 

  当然,必须认识到的是,对任何完全理性的苛求都是不恰当的。对于规划寄予太多的期望无疑是本末倒置。事实上,我们曾有过许多规划失效的经验教训,比如“九五”计划中就提出了“两个根本性转变”,但在随后的10年中并没有因有规划而有根本性好转,粗放的增长方式甚至有恶化态势。又比如制定“十五”计划对东南亚危机后的经济发展前景趋势判断悲观,规划的电力建设滞后,引发随后的“电荒”,成为发展的瓶颈。即使是最近的“十一五”规划,仅仅两年,就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发展的突出问题,当初规划中对经济增长的预期是7.5%,而2006~2007年我国经济增长都在两位数以上,而且能耗、排放以及耕地等几大约束性的指标按目前发展趋势在2010年实现的压力也非常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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