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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政策解读(十三)

作者:王月浩,曾博伟    文章来源:中国旅游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年02月08日

二十六、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

现状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但是在现实中,向旅游企业收缴污水处理费,并将污水排入市政设施的下水管网后仍向其另外征收排污费的情况还存在。比如,2007年就有媒体曝光某市对宾馆、餐饮、美容美发等企业非法收取排污费长达10年,每个宾馆饭店为此每月多支出的费用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这种做法违背了有关规定,加重了旅游企业的负担,但由于信息不畅通,有些旅游企业并不知情。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督促各地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收取旅游企业排污费。各地旅游部门须主动向旅游企业宣传这一政策和有关法规,避免环保部门对符合国家要求,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旅游企业另外征收排污费情况的发生;同时对已发生乱收费的地区,应积极支持旅游企业向当地物价部门反映情况,协调予以妥善处理。

(作者单位: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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