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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制度的必要性

作者:唐德彪,袁尧清    文章来源:湖南社会学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年01月25日

近几年来,我国许多地区都把发展旅游业作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加以高度重视,力求成为繁荣地方经济、增强地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广大民族地区,也都把眼光聚焦在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资源上,建立特色民族旅游业,并已卓有成效。同时,也面临着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制度界定紊乱,使不同的利益主体和责任主体之间因责、权、利不清带来的诸多矛盾,使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受挫,严重困扰着民族旅游业可持续发展[1]。因此,建立符合各方利益和明确各自责任的产权制度,成为发展民族旅游业的当务之急。

1 作为发展民族旅游业的民族文化资源的特点

众所周知,民族并不是一有人类就有的,而是在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上形成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2]各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每个民族的“固有文化”、“传承文化”。任何民族的传统文化都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占主导地位的基本精神。这些民族的传统文化包含着有形的物质文化,但更多的体现在无形的精神文化方面,在价值观念、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审美情趣等方面表现得尤为鲜明。进入现代社会以后,作为历史的积淀仍在各民族中顽强地保留着,成为现代民族文化旅游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3]。作为民族旅游业发展物质基础的民族传统文化资源,大体上包括六大门类:衣食住行方面的生活文化;婚姻家庭和人生的礼仪文化;民族传统文化,包括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歌舞、民间游乐等;科技工艺文化;信仰、巫术文化;节日文化[4]。

每一种民族文化精神,相对于世界民族之林而言,既具有自己民族传统文化精神的个性,也具有世界文化精神的共性;无个性,就失去自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在世界民族精神系统中,民族精神各具有特色,竞放异彩。如此,才具备了作为发展民族旅游业所不可缺少的旅游资源。并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民族旅游业的发展,影响着民族文化资源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制约着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的界定,使其产权界定难度加大。就民族文化资源整体而言,主要具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1.1 多样性

民族文化依据不同的标准,其划分门类、地域结构、层面结构、项目内容等方面都呈现出异彩缤纷、各具特色的景象,使不同级别地域的民族文化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特点。同一地域的民族文化,如民间歌舞、民间游乐、交往礼仪、服饰文化、饮食文化、节日文化等,也以千姿百态的形式呈现在世人面前,尽管是以非主流形态而存在,仍在相当程度上对社会规范起制约作用。由此而发展成具有不同吸引力的民族旅游业。

1.2 变异性

民族文化是在各民族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具有相对稳定性。一个民族社会中政治、经济变化无疑影响文化的变迁,但它还是显现相对稳定的表现形态。使它成为团结本民族成员的重要精神纽带,是民族兴旺发达的粘合剂,有力地维系着本民族的存在;同时,又使别的民族心理、精神影响难以渗入,有效地对本民族的生存发展起着护卫作用。然而,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都不是一成不变的,特别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会出现商品化、庸俗化或“洋化”,一哄而上的开发热难免造成原本朴实的民风民俗的虚假倾向,丧失民族文化的真实内涵。[5]文化变迁或变异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就民族文化整体而论,以民俗负载的非主体文化又大都具有它的稳定性。

1.3 可复制性

民俗文化是通过有形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更多的是通过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社会结构、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审美情趣等精神方面表现出来。都属于非主体性东西,往往可以通过一定的有形物、采用不同的方式去复制。这一复制,就可能使本民族的民族文化发生转移。在民族文化旅游业发展和对民族文化资源利用的过程中,由于经济利益或其它利益的驱使,就会导致不同民族地区之间、投资商或开发商与民族文化主体之间、同一民族的不同支系之间等发生争议,竞相争夺民族文化资源的奇、异、绝,为己所用,使本民族所“专有的,往往不经意为别人所窃取。

1.4 经济性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也同其他地区一样日新月异,各种可利用的资源正在被利用,民族文化资源的使用价值也正在被世人所认同,并以各种形式被开发利用起来,经济性特征日渐明显。且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越高,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速度就越快,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就越强。

2 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利用中因产权不清晰产生的问题

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作为一种历史文化的产物,具有独特性、地域性、有形和无形性、排他性、时代性等特点,不同程度地影响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即越古老、神秘、奇特的东西越有价值,越是环境特殊或封闭的地方,越能孕有出别具一格的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也就越能对旅游者产生强大的吸引力,越是受到旅游企业投资商和开发商的青睐。但是,由于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特殊性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具有一定程度的矛盾性,而相对脆弱的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又难以与强大的高层市场经济冲击相抗衡,不可避免会产生许多问题和矛盾。[6]

2.1 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对立情绪加剧

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成为民族旅游业兴旺发达的重要奠石。民族地区也因此获得丰厚的回报,呈现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但是,国家、集体、个人、企业投资或开发商之间,权利与义务、责任等方面不对称、不一致,尤其是民族文化资源的主体——少数民族广大民众,在利益分享过程中,处在极为不利的地位,大部分地区的少数民族民众几乎不能从民族旅游业直接收益中得到实惠,而其所得部分仅为参加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工资。而无缘进入民族旅游业发展之中的部分少数民族,也就不能从中获得收益,产生不满和对立情绪。从而造成各利益主体之间因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对立情绪加剧,使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难度加大。

2.2 不同地区之间的矛盾激化

这里所讲的不同地区之间矛盾的激化是指不同少数民族地区之间、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之间、同一少数民族的不同支系地区之间为了争夺有限的民族文化资源而产生的裂痕。由于民族文化资源总是以物或人作为载体,具有可复制、模仿、迁移、流动等特性,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不同地区相互之间会为争夺某一具有垄断特色的文化资源而发动挑战,相互之间进行攀比,或同时建造、恢复某一项目,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严重浪费,资源配置不协调,效率差,出现“四不象”、民族特色不突出,出现不伦不类的东西。

2.3 民族旅游业经济增长速度缓慢

在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利用过程中,投资商或开发商所取得的资源使用和开发权,所负担的资源成本低或为零成本,短期利益明显,但缺乏后劲。当经营到一定阶段以后,各种性质的摩擦就随之产生,又不想采取经济手段加以协调解决,而是通过行政手段来平衡,一旦投资商或开发商利益受损,就会导致开发商或投资商资金的转移,同样,对于民族地区或资源主人来说,由于得不到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收益中的直接利益或得到的利益很少,呈现出一种不公平的分配状况,也会挫伤开发的积极性,尤其是难以形成资源保护的自主性。各方之间不能形成经济发展的合力,不能扭成一股绳。至使开发效果不理想,经济增长速度慢,严重者会出现中途夭折。

3 建立产权制度是合理开发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前提条件

上述种种问题的产生是多种因素所造成的,但民族文化资源产权制度不清,产权主体、客体模糊、虚化等是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所在。

3.1 产权制度概述

西方经济学家所研究的“产权”,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也不是指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的权利,他们已赋予“产权”全新的内涵。他们把产权视为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关系,即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而不是人对物的关系;他们都强调产权是一组行为性权利;他们都把某一物品所附着的权利数量及其强度视为该物品经济价值大小的决定性因素,等等。产权是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根本条件,即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支配,是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前提。并不是把产权视为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的简单相加,而是深入分析产权可转让条件下产权的全部权利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分布形态,以及产权内部各种权利之间的边界和相互制约关系。产权的内涵大致包括四个方面[7]:一是产权是与财产有关的,具有排他的权利,但并不是一谈及产权就必是排他性产权;二是产权是一种行为权利,是界定人们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即交易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三是产权是可以分解的一束权利,如财产所有权可以横向分解为使用权、收益权和让渡权等,也可纵向分解为出资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四是产权是可以交易的权利。产权的形式是通过产权界定来加以划分的。产权的界定就是把产权的各项权能界定给不同的行为团体或个人。界定以后的产权主要包括私有产权、共有产权、集体产权和国有产权等四种形式。

3.2 建立民族文化资源产权的功能和意义

通过建立合理的民族文化资源产权制度,切实保护资源及其在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各种权益,对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业发展呈现出良性循环具有重要意义。

3.2.1 促进民族旅游规划与开发的顺利实施

旅游规划是指在旅游系统要素发展现状调查评价的基础上,针对旅游系统的属性、特点和发展规律,并根据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趋势,以综合协调旅游系统的总体布局,关系内部要素功能结构以及旅游系统与外部系统发展为目的的战略策划和具体实施。旅游开发是为发挥、提高和改善旅游资源对旅客的吸引力,使得潜在的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并使旅游活动得以实现的技术经济活动。[8]尽管涉及多个主体,但规划与开发的基础是资源状况的调查,开发这种技术经济活动的实质是以旅游资源为“原材料”。由此,必须建立起明晰的资源产权制度,在规划和开发中,不能因产权界定不明确而阻碍其进程,甚至出现产权关系不明确而随意变动规划内容,损害系统的完整性,、使得规划和开发效益减小。因此,明晰的民族文化资源产权制度是民族旅游规划和开发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和保证。

3.2.2 促进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合理配置

合适的产权安排,是生产资源得以有效使用和优化配置的先决条件。当然,产权制度不可能决定资源配置的具体方法,即不决定具体的操作方式,但是在既定前提下却存在什么样的内存调节机制和外在调节机制及二者的结合。所谓“既定前提”就是两个假说:假设所有制性质及其存在的生产力基础既定。由此而作用于资源配置的五个方面:第一,不同产权制度下产权主体状况不同,从而在一定限度内决定经济形式的选择,从而解决资源配置的内存调节机制;这种作用是从产权主体状况角度发生的。第二,不同的产权制度导致内在调节机制的不同作用方式和效果。第三,产权安排影响计划调节主体及其行为。第四,产权的分布或格局影响计划调节的效果;关键在于产权掌握在什么人手中,这些主体有无足够地行使产权的能力,从而有无足够的计划调节能力。第五产权的安排影响国家这个特殊经济运行的计划调节。[9]通过上述五个方面表明,设置产权就是对资源的配置,它能减少资源浪费,提高经济效益。

民族文化资源是民族旅游业建立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基础上,对民族文化资源的配置,一是作为全社会的中央管理机关,依靠超经济强制力,实施全方位的计划配置;二是从产权权能和收益比较的角度,按照产权规则,依靠收益分配这种直接经济力量对民族文化资源实施市场资源配置。

3.2.3 促进民族旅游经济增长

1993年两位美国经济学家诺斯和福格尔,由于其在经济史学领域的开拓性贡献而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他们构造了一个以制度、制度结构、制度变迁与创新为主轴的新经济史体系,认为有效的经济组织是增长的关键。这里所讲的经济组织就是产权制度。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实绩》[10]一书中,诺斯进一步指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正式约束包括政治法则、经济法则和契约,以及由此构成的等级结构,它们共同约束人们的行为,只有在设计一项规则即产权的预期收益大于其成本的情况下才能导致产权的出现,在这种规则的等级结构中政治规则的有效性是产权有效的关键。由此可见,经济增长率有赖于合理的产权制度。

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合理的民族文化资源产权制度,可以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机制并实现其最佳配置,最有效地节约交易费用,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刺激生产力的发展。使民族文化资源产权所有者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将资源用于发展旅游业以获得最大利益,并通过立法明确保护产权所有者或产权交易各方面的权益,从而促使民族旅游经济的快速健康增长。

3.2.4 促进民族旅游业收益分配的合理化

关于产权制度与分配方式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常识。马克思多次强调:“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11]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分配形式向多元化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是由这一阶段的产权制度的特点,即多种所有制、多种所有制实现形式同时并存的状况所决定的。在完全的公有制产权制度内部,劳动者不能凭借对生产资料的特权取得利益,只能按个人付出的劳动从共同所有的产品分配到应得的份额。在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企业中,人们拥有的生产要素彼此不同,数量不等。为了维护所权,保护要素所有者的利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当然要按要素分配。在兼有公私产权的企业里,只能在不同的结构下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总之,尽管分配关系发生巨大变化,但无论如何,它们都是由产权制度而不是由劳动或价值创造决定的。

在民族旅游发展过程中,国家或地方政策、投资商或开发商、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主人都各自拥有不同的产权,都理应从民族旅游业的直接或间接收益中得到各自相应的份额,尤其是民族文化资源的主人——少数民族广大民众,不应该只获得少量的劳动报酬,除此以外,还应该享受资源股份的直接收益。为此,必须建立民族文化资源和民族旅游业的合理产权制度,切实保护各不同主体的利益,实现利益分配的公平、合理。

3.2.5 促进民族文化资源的有效保护

对于民族文化资源的保护,国家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从现实看,仍然有许多不完善和不健全的地方,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对弘扬民族传统文化极为不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建立合理的产权制度是对保护民族文化资源比较健全有效的方法之一,也是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之一。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商品的交易主要是产权交易,而产权的交易归根结底体现为经济利益的交换和分配;很显然,离开了利益关系,就无所谓产权关系;在经济运行中,若当事人的利益通过产权得到肯定和保护,则主体行为的内在动力就有了保证,各主体利益者保护民族文化资源的积极性就会提高。其次,通过产权界定使外部性成本内部化,就有效地防止投资商或开发商搭“资源便车”的现象,迫使他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对策来更好地使用和保护资源,延长资源的生命周期。[12]第三,明确的产权关系,不仅要明确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要明确当事人的责任,使他明确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使他知道侵权或越权的后果或所要付出的代价,如此一来,产权主体或当事人就会自我约束;另外,还可通过外部监督,比如机构或股东对经理的监督,强化自我约束,使当事人遵守产权边界和产权规划,使民族文化资源不至于出现庸俗、复制破坏现象。

参考文献:

[1]杨晓霞.我国旅游资源产权问题探析.经济地理,2004(5).

[2]斯大林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张澎.区域民族文化中的绿色环保.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9).

[4]施正一.民族经济学教程.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1.

[5]黄柏权.从民族文化资源之争引发的思考.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4(3).

[6]韩立民,陈艳.共有财产资源的产权特点与海域资源产权制度的构建.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4(6).

[7]代吉林.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政府行为与制度演化.当代财经,2004(7).

[8]马勇等.旅游规划与开发.北京:科技出版社,2004.

[9]刘凡等.产权经济学.湖北: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

[10]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实绩.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

[12]刘克亚,黄明健.资源产权制度反思.矿产保护与利用,2004(6).

基金项目:2006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制度建设与西部旅游开发互动研究”。

作者简介:唐德彪,男,湖南溆浦人,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经济和区域规划。

来源:《世界地理研究》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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