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抢注不应被扣“恶意”帽子
- 由于景区疏于保护,对注册商标的认识不够深入,导致很多时候让部分企业和个人有机可乘而被抢注了商标。部分遭抢注的商标在网上倒卖的事情引起了部分民众的愤怒,称之为“恶意”“投机倒把”,更有人直言应该判定恶意抢注者为“盗窃分子”,不仅要判定抢注无效,还应该对这部分人加以惩罚。
对此,知名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表示,景区商标遭抢注基本不存在恶意的问题,抢注者的动机就是为了获利,只要注册人遵守了市场经济的规则和现行法律,抢注商标的行为不应该被扣上“恶意”的帽子,除非注册人主观上有诋毁、丑化景区形象的恶意。
- 作为公共财产的商标不应该允许被抢注
- 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教授刘德谦认为,有关法律应该作出明确的规定,不管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注册商标必须是商务活动的需要,必须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才有注册商标的必要,并且要获得工商营业的许可执照。地名等跟物质性财产一样,属于公共财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国家财产和公共财产,任何人都不能独占,无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要想以地名注册商标,就有可能把公共财产变成个人的独占。此前已经出现过某旅行社把三峡注册成自己的产品商标,后来经过商标局的裁定,这种注册无效。
- 注册商标应因地制宜不主张景区一拥而上
- 知名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认为,景区的商标被抢注,反映了在很长一段时期旅游经济产业链的延伸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也没有认识到有影响的景区品牌注册为商标可以转化形成巨大的商业价值。另外,景区固然应该重视商标潜在商业价值,但并不是所有的景区都需要去注册商标。九寨沟、峨眉山、黄山、故宫等世界级或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旅游景区应该注册全部门类的商标,以尽可能全方位地保护自己,而对于只具有区域性影响的旅游景区,则应该集中注册跟旅游产业链延伸有关的商标,普通景区可根据当地的资源和特色,注册一些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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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用以区别所提供商品及服务的标记,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服务商标:指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商标分类:商标共分45个类别,商品商标是第1-34类,服务商标是第35-45类。商标有效期是10年,注册的商标到期继续使用还可以续展。
景区商标注册:景区商标注册大多集中在第39类(旅游)、第41类(教育,培训)、第43类(餐饮,住宿)、第29类(加工过的农产品)、第31类(未加工的农产品)、第30类(食品)、第20类(旅游工艺品)、第25类(服装、鞋、帽)、第26类(刺绣品)、第6类(金属工艺品)、第18类(皮革制品)等。
驰名商标:是商标领域的最高荣誉,对景区自身形象宣传、打击商标侵权有重要作用,现在“故宫”、“紫禁城”、“少林寺”等均已经被认定为旅游景区行业的驰名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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